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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全区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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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古堰景区、旅游度假区、食品科技园,区委各部委,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事业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事业单位诚实守信地开展业务活动、高效地提供公益服务,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监管与服务的意见》(苏政发〔2015〕43号)、省编办等十二个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编办发〔2015〕19号)、市编办《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市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淮编办发〔2017〕9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单位 区直事业单位,镇、街道事业单位、教育系统事业单位。(详见附件1) 二、评价时间 2017年9月至11月,对相关事业单位在上一年度(2016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三、评价内容 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试行)》(详见附件3)规定的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评价内容包含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和公益服务情况、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情况、相关部门对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情况、其他信用状况和加分项等。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医疗、教育、文化等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和公益服务情况”以社会公众(含服务对象)满意度和公信度调查为主要依据。(详见附件2) 四、实施步骤 1.自查自评阶段(9月11日—9月20日) 各事业单位登录事业单位监管与服务云平台,按要求修改完善单位法人信息,详细填报开展业务活动和公益服务相关指标的自评陈述,逐项选择指标自评等次。 2.分类评分阶段(9月21日—10月20日) (1)举办单位评分(9月21日—9月30日)。各举办单位对下属事业单位的公益目标遵守情况、公益任务完成情况、公益服务能力等三项指标进行评分,并对事业单位不参加本期评价、限制评A级、直接评D级等直接判定情况进行审核。 (2)监管部门评分(10月1日—10月20日)。各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类对相关信用指标进行量化评分或者直接进行情形判定,并在线上传佐证材料。 (3)第三方评价(9月21日—10月20日)。在门户网站开通事业单位外部信用信息征集专栏,通过社会公众在线填写调查问卷的形式,收集列入社会公众(含服务对象)满意度和公信度调查事业单位的信用信息,作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公益服务行为”指标评分的重要参考。 3.初定等级阶段(10月21日—10月31日)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汇总整理事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得分情况及第三方评价情况,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初步确定信用等级,并将初评结果反馈事业单位。 4.反馈征询阶段(11月1日—11月10日) 事业单位对评价情况有异议的,通过云平台申请复核,同时上传佐证材料。经复核无误后,正式确定事业单位信用等级。 5.结果公示阶段(11月底前)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将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推送至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示。 在非评价期,事业单位发生重大失信或信用修复行为,经有关监管部门确认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应相应调整其信用等级。 五、相关要求 1.高度重视,及时部署。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是转变事业单位监管方式推行事中事后监管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和引导事业单位更好地提供公益服务的重要内容和有效举措。各监管部门、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评价工作,细化分解责任,全面梳理归集,按时完成各项任务。区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联席办公室将对被评为A级以下的事业单位采取信用提醒、信用约谈、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和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等联合惩戒措施。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信用管理部门牵头做好我区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于11月底前评定事业单位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示。 2.严格要求,规范填报。各监管部门要如实反映事业单位信用信息,严禁错报、漏报事业单位失信行为,对填报的失信行为需提供佐证材料。各举办单位要督促所属事业单位按时完成自查自评和结果反馈工作,同时指导有关事业单位对失信行为及时进行整改。各事业单位要确保信用自查自评的真实性,经核实发现故意瞒报、虚报的,列为失信行为,相应评价指标项目加倍扣分。 3.协调联动,分类管理。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应及时推送至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示。政府职能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等,要积极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广泛使用信用评价结果,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制定出台有关制度,遵循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事业单位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联系电话:87223309 信用评价工作交流QQ群:602122501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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